一、禁止經營的食品
1、未經獸醫(yī)衛(wèi)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2、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
3、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制品;
4、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5、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二、處罰:
1、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wèi)生要求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jié)的,吊銷衛(wèi)生許可證;
2、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出售的食品,并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食品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guī)定調離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文編輯:南京食堂承包